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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21年9月30日下午,在河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外徘徊许久后,44岁的许某鼓起勇气走了进来,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3年多时间为偿还巨额赌债,其像蚂蚁搬家一样,55次将贪婪的“黑手”伸向单位公款,总计挪用公款837万余元。
许某1999年参加工作,2017年4月起担任河津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会计。他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刚参加工作时,也曾“想通过努力工作和辛勤付出赢得大家的赞誉,获得受人敬重的社会地位”。但2012年至2016年间,因职务升迁屡次碰壁,人生观、价值观逐渐产生偏差,在“朋友”的影响下,2016年接触了赌博,赌坊成为他解压出气的地方,自此无心上班,沉迷赌博无法自拔。
赌博成瘾后,许某逐渐丧失理智,越赌输得越多,越输越想回本。从最初的两三千,到后来的豪掷数十万,工资不够就想办法兼职取酬,再不够就想办法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卡等渠道借款,直到窟窿越来越大许某最终打起了单位公款的歪主意。
2018年8月,许某在报销其垫付的50元单位账户年检手续费时,未将系统自动弹出的公用经费剩余指标(20507元)修改为50元,便将套打出的纸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加盖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和法人印章,办理了转账支付,观望一个月发现未被察觉后,许某开始有恃无恐,先后分4次将多出的2万多元提现,将这些钱用于赌博。尝到甜头后,许某自认为找到了不劳而获的捷径,从起初的战战兢兢到后来的肆意妄为,采取虚构款项用途、伪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骗取银行预留印鉴等手段,以预付工程款、农村土地确权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名目,多次挪用公款。抱着“先借用一次赢回本钱就结束”“这就是最后一次”等自欺欺人的想法,许某背弃财经纪律和职业操守,多次以身试法,挪用频次越来越高,套取金额越来越大。
据统计,挪用的公款837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2021年9月,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的公款被挪用殆尽,三年如一夜的黄粱梦醒,许某这才发现一切为时已晚。最终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例分析】
赌博需要金钱支撑,“赌”和“贪”勾连紧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赌涉赌背后往往存在着权力寻租问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沉迷赌博等不良嗜好,易导致工作作风懒散、履职不力等问题发生,会引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大部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的涉案人员都身处“管钱、管项目、管审批”等拥有一定权力的一线岗位,有直接办理具体业务的便利和权限。
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理想信念缺失。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没有积极补充“精神之钙”,精神生活空虚,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旦党性教育缺失、思想防线动摇,不良习气就容易乘虚而入。二是纪法意识淡薄、缺乏对纪法的敬畏。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麻痹自我,把黑手伸向公款、伸向群众,在“只是借用一下,赚到更多的钱还回来就可以了”等错误观念驱使下,铤而走险、步入歧途。还有部分年轻涉案人员爱慕虚荣,渴望通过金钱、地位等证明自己,把赌博当作致富“捷径”,享受在赌博中醉生梦死的感觉,以至最终走上歧途。
三是监管缺位。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内控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岗位之间缺少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单位监管责任缺失。四是单位对参赌涉赌问题重视不够,在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内”管理的同时,推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追求积极向上的精神生活,自觉净化朋友圈,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
(摘编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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