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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2020年8月,缙云县大源镇纪委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李某(缙云县科技特派员)入股黄茶基地并利用其职权及关系网包庇村干部郑某某等问题。
种植黄茶是大源镇龙坑村村民的一项主要经济来源,事关村民利益和集体经济利益,对这封举报信,镇纪委十分重视,当即配合县公安机关开展走访调查。经过公安机关查实,曹志高最终主动承认,该举报信反映李某的相关问题不实,纯属诬告。
原来,曹志高与本村干部郑某某不和,平时“搜罗”了一些郑某某的“问题”。“科技特派员是上级派来的,连他一起举报肯定能引起上级重视……”曹志高动起了歪脑筋,瞄上了平时和郑某某有业务接触的李某。于是,曹志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多次向中央纪委、省纪委、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对李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大源镇党委和纪委及时为李某进行当面澄清,并及时向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书面报告。“感谢组织为我查清事实,证明清白。”李某感激地说道。
2020年12月,缙云县公安机关给予曹志高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大源镇党委给予曹志高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举报就应该光明正大,而匿名举报,一般认为有害怕打击报复之嫌,也无可厚非,但是,说到冒名,则多半举报人心术不正,而下文这位常山县审计局二级主任科员刘某生一口气冒了22名党员干部的名,就不只是心术不正那样简单了。
经调查,2016年7月,刘某生独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8月,刘某生与其妻刘某玉协议离婚,但仍共同居住。多年来,为帮助儿子脱罪,二人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上述信访件中联名“举报人”的信息及手机号码。5月22日,县纪委监委决定对其立案审查调查。经依法调查发现,冒用22名干部向省纪委监委写信的笔迹为刘某生本人左手书写。
刘某生冒名举报是为了帮助犯罪的儿子脱罪,竟然“另辟蹊径”,反映常山县对省委巡视交办事项整改不到位、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欺上瞒下等问题,但是其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最终刘某生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摘编自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及中安在线网)
【案例分析】
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的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失实信访举报客观存在,诬告陷害时有发生: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捏造事实、干扰正常工作;有的因为触碰了个人利益,便借机打压报复;有的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诬告陷害行为,不仅让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对政治生态也造成了影响。广大党员、群众应当以案为鉴,按照正当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利。
圣贤有言:恶人害贤者,犹仰天而唾,唾不至天,还从己堕;逆风扬尘,尘不至彼,还坌己身,贤者不可毁,祸必灭己。那些恶意举报、陷害他人者,必将毁人自毁,自取其祸。事实上,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2016年中央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对诬告陷害行为均有规定予以追责。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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