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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我跟医疗打了半辈子交道,却在医院百年院庆之际,给单位抹了黑,对不起组织,也没脸见家人。”面对即将到来的牢狱之灾,浙江省温州市中医院基建科科长朱敏在留置室里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因为沉溺享乐,这名长期在温州市中医院担任重要岗位的干部,最终倒在了自己深耕多年的事业上。
朱敏出生于医学世家,22岁刚从部队退伍就进入了温州市中医院人保科工作。因为表现突出,此后他又转岗到总务科,一路从办事员升迁至总务科科长。在医疗系统,总务科科长看似职务不高,实际权力却很大,负责医院后勤的方方面面,是名副其实的“内务总管”。然而,事业上的顺风顺水,并没有给朱敏的内心带来满足。每天繁杂枯燥的后勤事务反而让朱敏觉得,自己的生活缺少激情。为了寻找生活的激情,朱敏频繁邀请朋友聚会,饭馆、棋牌室、KTV、足浴店……这些场所成了他下班后必去打卡的地方。而一掷千金、豪爽买单的消费行为,更是让他在朋友面前出尽了风头。“经常出入各种高档娱乐场所,沉迷在酒局牌局中无法自拔,他的生活看似光鲜亮丽,实则负债累累。”据办案人员介绍,朱敏的收入根本支撑不了这些高消费,为此他常年透支5家银行的信用卡。正是在这种扭曲的消费观影响下,朱敏在欲望面前一次又一次低头,也为他后期的大肆贪腐埋下了“定时炸弹”。
2017年开始,朱敏的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在借遍了互联网贷款仍然无法偿还债务之后,最终盯上了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厉某。厉某的公司承接着中医院多个院区的物业管理项目,在项目招投标、合同续约、业务日常监管等事项上,厉某都需要朱敏给予关照。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一次聚会上朱敏特意提起家中装修缺钱,试探着向厉某借钱周转。厉某听完心领神会,没多久就给朱敏的银行账户上转账10万元。自己随口几句话,对方就毕恭毕敬地送来“心意”,朱敏从此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不论是花木养护、被服洗涤,还是食堂配送、装修改造,凡是涉及医院后勤管理的项目,朱敏都会想方设法“借”上一笔。“他们有求于我,我要借钱,他们不敢不给,借了以后也不会要我还。”拿捏准了老板们的心理,朱敏在总务科科长任上先后向9名对象借款。
2021年,温州市委巡察组对温州市中医院开展巡察。预感到事情可能败露,朱敏开始与老板们商量串供。在朱敏的授意下,厉某先从银行取出10万元,通过柜台存到朱敏的卡上,再加上利息转回给自己,把借钱还钱的把戏演得十足。另一名老板马某则收到了朱敏出具的一张长达5年的欠条,答应在组织调查时不把真相讲出去。“那段时间满脑子想着怎么应付调查,以为这样做了就不会被查到。”殊不知雁过必有痕,法网终会收。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经温州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瓯海区监委迅速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心存侥幸无出路,直面问题是正道。面对调查组掌握的大量证据,昔日交好的老板们很快就交代了朱敏索贿的事实。朱敏没有想到,那些自己精心设计的“手法”不仅毫无作用,反而显得可笑至极。
经查,朱敏违反政治纪律,采用串供和伪造证据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85万元。2023年3月,朱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4月,瓯海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例分析】
古语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古往今来,奢欲贪念都是从享乐主义开始的。朱敏的堕落,也与滋生的享乐主义密不可分。奉行享乐主义,无视党纪国法,肆意妄为,走上腐化蜕变的道路,最终从一名深受组织信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沦落为一名阶下囚。“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享乐主义对党员干部的侵蚀就像“温水煮青蛙”一样,会导致党员干部逐步放松对自我的要求,有的进取精神减退,贪图安逸享受,工作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在其位不谋其职;有的从开始吃点喝点,到收受礼品礼金,最终走向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堕落的道路。
不可否认,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乃是源于人类客观存在的欲望。但身为党员干部,必须要踩准“两条线”:第一条是“自律”线,党员干部在追求享乐时,要有所自我约束,切勿将合理需求膨胀成贪婪享乐;第二条是“党纪国法”线,党员干部追求的快乐必须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的,绝不能利用手中权力,满足于自己的个人物质需求,也不能为了享受,用职权公款吃喝玩乐,讲排场、摆阔气,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享乐主义,克服享乐主义。(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衡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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