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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差”难掩贪腐之实(专栏2023年第十一期)


姜廷宪,男,1965年10月出生,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10月提前退休。曾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九龙坡区陶家镇镇长;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党委书记;九龙坡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我以为退休了组织就不会再监督我了,那些小聪明、小动作,完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现在想想完全没这个必要,自己做下的事怎么可能没人知道。”留置期间,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声泪俱下地忏悔。

曾经的姜廷宪聪敏好学、勤奋进取,这使他从农家子弟成长为机关干部。在组织培养下,他通过多个岗位的历练,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成绩得到组织认可。2006年,姜廷宪任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成为手握重要权力的“一把手”。
  “到了园区之后,接触的都是大老板,他们有豪车代步,出入高端会所,看到他们的样子,就萌发了要当‘人上人’的想法。”姜廷宪坦言,这种贪图享受的欲望,让自己丢失了理想信念,将人生奋斗目标由“为公”变成了“为己”。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察觉到姜廷宪内心变化的别有用心之人,对他的拉拢腐蚀更加殷勤,变着花样带他“享受生活”。

出入高端会所、品尝山珍海味、穿戴奢侈名牌,物质上的穷奢极欲,少不了巨额金钱的支撑,以前从来“不搞钱”的姜廷宪慢慢“想搞钱”了。

面对不法商人刘某为谋求园区工程项目上的“关照”而送来的50万元“感谢费”,他无法抗拒诱惑,犹豫再三还是怀着侥幸心理收了下来。
  贪欲的口子一旦打开,就如决堤的洪流再难遏制。有了第一次,面对接下来五万元、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贿赂款,姜廷宪再也没有了顾虑和负担,胆子越收越大、赃款越收越多。2006年1月至2016年10月,姜廷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施工事项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3万余元。
    为了逃避监督,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所得,姜廷宪采取设立“影子公司”的方式,把亲属推上前台,自己做幕后老板,妄图转移“漂白”所收赃款,以投资收益来掩盖贪腐事实。
  不仅如此,姜廷宪还错误地认为,党员干部收钱是违纪违法,如果是商人老板,收钱则是天经地义,只要自己打好“时间差”,通过“在任办事、退休收钱”的方式,就可以躲过组织调查。
    眼看自己帮助过的老板承诺“到期兑付”的款项越来越多,姜廷宪的心思早已飘到退休后过上奢靡生活的幻想之中。2016年7月,看穿姜廷宪心思的一名朱姓商人,劝他早点离职经商,并邀请他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许诺50万元年薪和6%的股份。该名商人口中说的年薪、股份,其实是此前与姜廷宪约定未付的“好处费”。
  面对持续保持的反腐败高压态势,急于兑现多年来积存巨额“承诺”的姜廷宪,思虑再三,于2016年9月在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任上申请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后,姜廷宪开始大张旗鼓经商办企业,他利用在任时积累的关系人脉拓展生意,迅速完成了从政府官员到商人老板的转变。同时,他以各种名义、方式联系此前受过自己“关照”的商人老板,迅速收回在任时权钱交易的“承诺”。
  2019年,姜廷宪在1月以借多还少的方式,收取他人承诺的受贿款20万元;2月出售他人代持的受贿房产一套,获利138万元;3月从经营的园林度假酒店套现251万元……
    2021年10月,九龙坡区纪委监委对姜廷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5月,姜廷宪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同年12月,姜廷宪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案例分析

退休从来不是贪腐者的“护身符”,更不是监督的“隔离墙”,无论手段多“高明”、行为多隐蔽,只要伸出贪腐之手,都难逃纪法惩处。姜廷宪在任办事、退休收钱,堪称“期权腐败”典型。搞“期权腐败”不过是掩耳盗铃,机关算尽终究难逃执纪执法者的“火眼金睛”。干部任职有期限,惩治腐败无时限。对党员干部而言,只要伸了不该伸的手,拿了不该拿的钱,做了不该做的事,不管身在一线还是退休离职,因违纪违法欠下的账绝不会“一笔勾销”。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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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3/11/14 10:35:10     浏览人次: 1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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