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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汪鹰,男,2002年9月参加工作,曾担任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交通运输局下辖街道交通运输管理所办事员、漕湖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经查,汪鹰在担任交通运输管理所办事员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1.71万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汽修厂老板、渣土车司机、土方老板等管理服务对象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1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汪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过节买香烟、茶叶为名,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礼金3800余元。
2020年11月,汪鹰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2021年1月,汪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为了“朋友”,执法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18年,汪鹰因为“向汽修店老板借了2000元一直不还”被举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9年,汪鹰再次被举报,还是因为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不还。
而这次被举报,他首先想的不是悔过坦白,而是试图通过更换号码、丢弃手机卡、删除通讯录等行为抹去证据,掩盖自己的行为。
找管理服务对象“借”钱的汪鹰,当初也曾是一名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的一线执法者。
20年前,汪鹰进入交通运输管理所成为一名执法人员,22岁的他一心扑在工作上,交通领域工作起早贪黑,每天风吹日晒,汪鹰并无一丝怨言。在征收养路费、处罚渣土车过程中也是秉公执法,只要有污染路面的行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随着长期在路面执勤,汪鹰与渣土车司机、土方老板慢慢熟识起来。在一声声“汪队”的殷勤讨好下,汪鹰逐渐和这些人成了“好朋友”。
面对“好朋友”的嘘寒问暖、吹捧逢迎,汪鹰开始忘记执法者的身份,时常到“朋友”办公室坐坐、喝茶聊天、吃饭喝酒,这些人也会时不时拿点香烟好酒相送,汪鹰想着“大家都是朋友,吃个饭拿条烟都是很正常的事儿”。
也因为这些所谓“友谊”,汪鹰开始在执法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被动收,到盼着收,最后主动索要
渣土车司机和土方老板在汪鹰这里得到“便宜”之后,开始加强攻势,送烟送酒送现金,后来干脆直接微信转账,汪鹰犹豫过,但想到这些钱对于做工程的人来说只是“小钱”,而且自己偷偷拿不会有人发现,于是心存侥幸照单全收。
在这些老板的金钱攻势下,汪鹰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捞钱的工具。从开始被动收受,慢慢变成盼着有人来送礼,直至发展为主动索要。
“节日期间,我多次给管理服务对象发节日祝福,就是想提醒他们给我发过节费。”在汪鹰眼里,逢年过节以及每次执法都成了赚钱的机会。
“平时我还向一些管理服务对象以借的方式要钱,因为考虑用借的名义说法好听一点。但是我口头上说借,其实我根本就没准备还。毕竟我在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他们一般不敢轻易得罪我。”
截至案发,汪鹰利用行政执法权,以买烟、加油、吃饭等手段收受或非法索取30多位管理服务对象5.51万元,其中索取贿赂5.36万元。
【案例分析】
汪鹰从开始的小心翼翼、心存侥幸,只是想捞点好处,到逢年过节盼着有人送礼送钱,再到上门索要,金额小到三五十、一两百,大到三五千。他俨然将执法权变成了生财工具。
由风变腐、风腐一体。汪鹰就是从一顿饭、一包烟开始腐化堕落,汪鹰的腐化轨迹再次印证了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往往是“四风”从量变转为质变的结果,这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是警醒。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的公职人员,要对风腐问题时刻保持警觉,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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