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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 越陷越深(专栏2024年第五期)


  张兴庆,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正高级工程师。曾任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重庆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

2021年11月30日,张兴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重庆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大足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经查,张兴庆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热衷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5月25日,张兴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7月24日,张兴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忏悔书(节选)

刚到环卫集团工作时,接触了一些建筑老板,他们为了拉近关系,就请我吃火锅,我心想一顿火锅值不了多少钱,也就接受了;比较熟悉后,他们就开始给我家里送土鸡、鸽子蛋等土特产,我心想这些东西不过是家里日常所需,价值不高,就直接接受了,廉洁自律这根弦开始松动;后来他们请吃中餐并送500元红包,我心想认识这么久了,大家都是“熟人”,也就没有拒绝,廉洁自律这根弦出现锈蚀;再后来,他们又请我吃高档中餐,送几千元红包,我认为大家已经是“老朋友”了,帮了他们的忙,吃点收点也都无所谓,廉洁自律这根弦开始出现裂痕。

其实,第一次收受大红包的时候,我心里还是有些畏惧的,害怕被查处,在收与退之间纠结了很久,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但又心存侥幸,最终贪欲战胜了理智,畏惧之心荡然无存。后来胆子越来越大,时常参加“老板朋友”安排的考察旅游,一起吃吃喝喝,甘于被围猎。再后来,随着在环卫集团工作时间越来越长,接触到的建筑、环保公司等民企老板越来越多,感觉他们在政策水平、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还不如自己,但他们却开着豪车,住着几百平方米的别墅,吃着山珍海味,喝着高档洋酒,内心满是羡慕,渴望过他们一样的生活,也总想为退休生活做好物质准备,总想有一套宽大住房安享晚年生活,总想为家人提供更好的条件与环境。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廉洁自律这根弦彻底断裂。

在审查调查期间,纪委领导对我进行了“同志式”谈心谈话和仔细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法律法规教育,使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结束了那种彷徨纠结,听到“纪委”两个字就心惊肉跳、如惊弓之鸟的日子,可以平心静气地休息、学习,避免犯更多更大的错。作为一个有着33年党龄的老党员,我的行为严重污染了集团的政治生态,给组织抹了黑,给家人蒙了羞,我深深地忏悔,大家要以我为戒,始终严守纪法底线。要谨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分析

身为一名党员干部,张兴庆的行为是因其丧失理想信念无法做到廉洁自律所致。廉洁自律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和处世之道。弘扬清廉之风,要在“三观”。要清醒认识到,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自己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

党员干部要以俭修身。自觉养成俭朴之风,从内心深处树立俭朴意识和勤俭节约的行为准则,培育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要以廉立身、以俭传家,不为物欲所惑,保持清廉作风,让崇廉尚俭成为从政做事的标准,保持清正廉洁、艰苦朴素的政治本色。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5/31 11:03:20     浏览人次: 1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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