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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案情简介
案例一: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并处罚款18万元
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药品推广销售过程中,通过在职医药代表向采购药品医院的相关科室及其人员给付利益以增加药品销售数量。当事人根据医院采购药品的数量核算费用,此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在职医药代表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给付至医院相关科室及其人员。
据统计,2014年至案发,当事人向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利益金额为58958614元,实际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
2017年12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认为,当事人根据医院药品采购数量“账外暗中”向对交易有影响的医院科室及人员给付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且向多家医院的相关科室及人员行贿,该局检查总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9258.06元,并处罚款15万元
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提高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在我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参加学术会议的过程中,组织医生外出旅游。2014年至2016年,当事人邀请各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会旅游,共计花费503859.02元。当事人组织上述会议获得其母公司凯西集团的赞助费用803117.08元,扣除成本之后违法所得为299258.06元。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12月,该局根据《行政处罚法》(1996)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三: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72536.25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药品销售公司。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的商务舱往返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元,期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2536.25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536.25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7年11月,该局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在上述3起案例中,受贿方均为医院科室医生,属于典型的“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同时,根据目前的商业贿赂执法理论和实践,“处方权”属于一种对交易有影响力的职权,故掌握该权力的医生很可能在个案中被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案例一中的泰凌公司向医生赠送礼品并为其报销餐费,构成“给付财物”。案例二中的凯西公司向医生所提供的“旅游”,既可以被认定为“其他贿赂手段”,也可以被认定为“贿赂财物的一种”。在案例三中,施贵宝公司在正规的赞助之外,向医生个人提供的“商务舱”机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财物给付行为。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时,必须采用“明示入账”的方式。在案例一中,泰凌公司假借“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从账上套取资金的做法,已构成违反该条款的行为。
综上,在所赞助的学术会议中向参会医生提供旅游活动;以赞助学术会议为名,违反“明示入账”规定,向医生提供财物;在合规的公益赞助之外,与参会医生直接发生经济往来的,均面临较大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对药企赞助学术会议给出4点合规建议。一是通过与医院签订公益事业捐赠协议的形式开展相关学术会议赞助活动;二是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入账;三是勿与参会医生个人有任何经济往来;四是在会议中避免安排任何可能被定性为“旅游”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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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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