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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专栏2022年第二期(总第五十期)

警惕“塌方式”学术造假

2021年6月8日至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先后公布了13批部分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份就转发4次通报。在去年12月29日通报的35起医疗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中,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一定期限的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评奖,职称晋升等限制,有5人被撤销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1人被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10人被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

其中有委托他人进行数据处理和论文代写代投对实验标本来源造假、编造研究过程买卖、代写论文行为等。

去年国家卫健委转发通报的13批学术造假处理结果发现,建于1896年的三级甲等医院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不仅获得过全国文明单位,全国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而且医疗技术和教学科研的实力雄厚,此次出现在其中的8批通报里, 3个月内共查处案件283起,在合计医生277人次副护士长6人次被通报处理的同时,还牵出山东省内及全国多家医院医生被处理,包括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一名医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7月颁布、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该法系统补齐了科技监督管理的制度短板,在 “监督管理”一章中,首次将科研诚信失信记录、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和禁止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等监管规则写入国家法律,是科研活动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势必为推动技术创新、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审计科


2022/2/22 11:33:41     浏览人次: 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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