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充分发挥我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院刊、公告栏、电子屏等宣传平台在医院宣传和信息化建设中应有的作用,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的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信息内容范围
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规定范围内,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医改和医保政策等;
(二)医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文化建设、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健康宣教、公益服务等。
(三)业务动态、学科发展、人才队伍、科研教学、技术项目(含设备)及特色医疗等;
(四)惠民服务、工作流程、诊疗通知等;
(五)其他应上级等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等;
二、信息发布责任分工
(一)医院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常规性宣传等由宣传科负责采访报道。
(二)专题性工作、科室活动等由举办科室通讯员提供稿件图片素材,宣传科负责编辑报道。
(三)特色医疗宣传、诊疗通知等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提供内容,宣传科负责制作发布。
(四)医院官网内容按版块划分,由相应责任科室按报审程序负责内容提供,宣传科及时上传更新。政务公开网、文明大展台等网站信息发布由办公室负责,党员之家网站信息发布由党办负责。其他业务类信息由相关科室按要求发布。
(五)院刊组稿、编辑和校审、医院微信订阅号、户内外宣传栏内容编发等由宣传科负责。其他如微信服务号、电子屏、楼宇电视等信息内容与发布由各发布科室负责。
(六)网络平台、电子大屏和楼宇电视由院信息科负责技术维护,户内外宣传栏等由宣传科负责维护。
三、信息审批要求
门户网站、医院微信号及院刊等公共信息平台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在院公共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信息发布科室应对要发布信息的内容严格审核,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制止发布违法违规及不健康的信息。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对信息发布负领导责任。科室发布信息必须遵循科室通讯(信息)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发布的审批流程,如有 省略,发布经办科室可以拒绝发布,出现任何问题将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发布重要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登记,未经审签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发布。
(四)信息发布及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上传信息,一旦发现官网网页被黑,出现本制度第一条禁止发布的有害信息时,应及时联系信息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12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五)所有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处罚
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普通职工违反本办法的,将视情节轻重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及本院《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7月8日